(2017)浙0824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姚志平、张新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志平,张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姚志平,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张新忠,男,1966年8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姚志平与张新忠追偿款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对被执行人进行纳入失信人名单。截止2017年6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担保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2312元,执行费12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3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