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822执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再祥与胡世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再祥,胡世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2执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再祥,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胡世虎,男,1963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再祥与被执行人胡世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再祥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822执6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真旭审 判 员  向左双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石 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