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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赵云才与长春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才,长春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977号原告:赵云才,男,汉族,1959年2月23日生,住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赵丽娜,女,满族,1982年9月4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系原告女儿)被告:长春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达大路4888号101室。法定代表人:杨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永耀,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才与被告长春金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云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赵云才负担。审 判 长  徐雅文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人民陪审员  符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新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