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绍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绍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640号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回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洪清,男,该社职工。被告:王绍龙,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绍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故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侯高丽人民陪审员 周书经人民陪审员 宋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吴 丹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