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东诉被告李道平、何兴秀、龙伟华、达县南外川东摩托车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李道平,何兴秀,达县南外川东摩托车城,龙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311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桂平,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道平,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何兴秀,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达县南外川东摩托车城,经营场所:达县南外镇四通司综合楼,经营者:李道平。被告:龙伟华,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原告刘广东诉被告李道平、何兴秀、龙伟华、达县南外川东摩托车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617元,减半收取计808.5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判员 黄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