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厦门文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华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文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华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文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路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912709462。法定代表人:林雄聪,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华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白虎岩路19号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99385600。法定代表人:王继辉,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厦门文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华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11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华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13104.05元(包括本金207510.05元、案件受理费2581元和执行费3013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庆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