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洪涛与秦立京、康秀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洪涛,秦立京,康秀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778号原告:任洪涛,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民,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南省睢县。被告:秦立京,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康秀真,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任洪涛与被告秦立京、康秀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被告履行了给付货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任洪涛负担。审 判 长 李相龙审 判 员 聂 松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万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