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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品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品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刑初308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品顺,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怀集县,2013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6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品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红出庭支持公诉,梁品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梁品顺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基尾村东64号之一A座A505房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出租屋内一张桌面上起获用红色塑料膜包装的白色粉粒6小包、用黑色塑料膜包装的白色粉粒6小包、吸毒用的锡纸4块、黑色直板小米手机(号码131××××6818)一台、白色直板三星手机(号码137××××5590)一台。查获后,民警发现有多名吸毒人员拨打梁品顺的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民警于是假扮梁品顺的声音约吸毒人员出来,经预伏,抓获了前来准备交易毒品的四名吸毒人员黎某、文某、陈某、黄某(均另案处理)。后经侦查查明,自2016年4月底开始,梁品顺多次通过手机联络吸毒人员的方式贩卖毒品并从中获利,从而以贩养吸,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梁品顺的手机137××××5590接到吸毒人员黎某的电话137××××4389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梁品顺携带一小包用红色塑料膜包着的毒品海洛因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基尾村市场口的幸福园超市门口贩卖给黎某,收取毒资50元。同月26日14时许、同月29日7时30分许、同年5月1日7时许,被告人梁品顺的手机137××××5590三次接到吸毒人员文某的电话(号码158××××1194)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梁品顺各携带一小包用红色塑料膜包着的毒品海洛因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基尾村西8号门口贩卖给文某,各收取毒资100元。同年4月26日20时许、同月29日20时许,梁品顺的手机(号码137××××5590、131××××6818)两次接到吸毒人员陈某的电话(号码187××××7394)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梁品顺各携带一小包用红色塑料膜包着的毒品海洛因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佛山市百渡服饰有限公司门口贩卖给陈某,交易完毕后收取毒资100元。同年5月3日23时许,梁品顺的手机131××××6818接到吸毒人员黄某的电话(号码158××××9235)称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梁品顺携带一小包用红色塑料膜包着的毒品海洛因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基尾村颜边路段篮球场路口贩卖给黄某,交易完成后各收取毒资100元。经检测,被告人梁品顺及吸毒人员黎某、文某、陈某、黄某等五人的尿液检测海洛因均呈阳性。经鉴定,在被告人梁品顺出租屋起获的用红色塑料膜包装的白色粉粒6小包,净重1.42克;黑色塑料膜包装的白色粉粒6小包,净重2.49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黎某、文某、陈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通话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梁品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梁品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品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梁品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品顺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现场检测报告书查明,被告人梁品顺系吸毒人员,其尿液检测结果冰毒、吗啡呈阳性。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品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3.9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梁品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梁品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品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毒品海洛因3.91克、锡纸4块,予以没收并销毁;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静芳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思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