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艳与于丰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艳,于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崔艳,女,1969年2月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于丰江,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艳与被执行人于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现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被执行人于丰江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住宅一套依法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