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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宛新芳、於汉兵等与黄梅县下新镇长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宛新芳,於汉兵,黄梅县下新镇长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109号原告:宛新芳,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24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於汉兵,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29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黄梅县下新镇长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纪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宛新芳、於汉兵诉被告黄梅县下新镇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宛新芳、於汉兵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宛新芳、於汉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宛新芳、於汉兵负担。审判员  李剑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樟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