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成田、孙秀兰与李瑞华、武慢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田,孙秀兰,李瑞华,武慢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030号原告:陈成田,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孙秀兰,女,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张芳玲(实习),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华,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武慢丽,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栋,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阜临路(S102省道北侧回民公寓)。法定代表人:余勇,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田、孙秀兰与被告李瑞华、武慢丽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事故车辆不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的承包车辆,原告陈成田、孙秀兰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瑞华、武慢丽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成田、孙秀兰自愿撤回起诉,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成田、孙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成田、孙秀兰负担。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文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