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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时培爱与秦四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培爱,秦四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378号原告:时培爱,女,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山东帷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四平,男,成年,其他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玉勋,日照东港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时培爱诉被告秦四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长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秦泗平的委托代理人迟玉勋主张原告主张起诉的被告“秦四平”名字错误,其名字应为“秦泗平”。原告要求将“秦四平”名字变更为“秦泗平”继续诉讼,秦泗平的委托代理人迟玉勋经与秦泗平电话沟通,秦泗平不同意原告将被告的变更为“秦泗平”继续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起诉被告名字错误,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时培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长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洪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