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永赞、唐山市丰南区兴达粮食购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赞,唐山市丰南区兴达粮食购销处,高树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057号申请人:李永赞,男,1962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达粮食购销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乡刘四新村。注册号:130282200008713。投资人高树增。被申请人:高树增,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李永赞与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达粮食购销处、高树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永赞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达粮食购销处、高树增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李永赞以唐山市中信达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永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兴达粮食购销处、高树增名下厂房、设备或者价值12万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120元,已由申请人李永赞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喻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