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真与张瑞杰;李文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真,张瑞杰,李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财保6号申请人:刘真,男被申请人:张瑞杰,男被申请人:李文秀,女申请人刘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新绛县盛世家园兰园8号楼2单元10楼1001号予以查封。担保人邓全胜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城关东北区仁义路80号新房证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同时为防止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对担保人邓全胜提供的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瑞杰、李文秀名下位于新绛县盛世家园兰园8号楼2单元10楼***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邓全胜名下坐落于城关东北区仁义路80号新房证字第***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乃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