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被执行人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被执行人:门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王小定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陕0429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门某某已履行案件标的款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吕某某已领取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本院(2017)陕0429执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可宁审判员 文星妍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