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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成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20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成林,男,1994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莱城区,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成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源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慧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刘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成林酒后到薛埠村找朋友玩未果,刘成林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行至水北东村刘林食品加工厂北面时,遇到同向正常骑摩托车行驶的被害人张某,刘成林骑在摩托车上踹了张某的摩托车后座一脚,张某骑车跑掉。刘成林继续骑车追赶张某至寨里镇水北东村刘林农产品加工厂门口附近,以张某的摩托车车灯晃到其眼睛为由,出于泄愤想要教训对方并扬言揍张某,随后刘成林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刀面抡打张某左腿、后背,张某在躲闪过程中,刘成林又用刀砍张某头部、面部及腿部。后经法医鉴定,张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成林于2016年9月19日投案自首。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上述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刘成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犯罪嫌疑人自首情况、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刘某1、黄某、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的证言、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寨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和接受证据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检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于2017年6月9日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刘成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成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谷 月人民陪审员  韩克柱人民陪审员  陈秀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迎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5、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