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汪静与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静,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汪静,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董小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014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