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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金玲申请执行袁慧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玲,袁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玲,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袁慧东,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刘金玲申请执行袁慧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柳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慧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金玲于2017年1月5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3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商 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