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王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王飞飞,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李娟与王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王飞飞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