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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执字第0023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与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周立新、章善香、周军、周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民,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周立新,章善香,周军,周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3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伟民被执行人: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立新被执行人:章善香被执行人:周军被执行人:周咏梅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与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周立新、章善香、周军、周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25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房产证号:“宣州字第00059085、000753**号,土地证号:“宣国用(2009)第0434号”】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辅助设施。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10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6年7月1日裁定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7年1月6日又裁定变更张伟民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月12日,宣州区法院来函称其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四案,要求本院在处置被执行人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资产时一并予以处理。经协商,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用其名下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房产证号:“宣州字第00059085、000753**号,土地证号:“宣国用(2009)第0434号”】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辅助设施作价100000**元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张伟民申请将上述资产登记到安徽省绿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安徽省洋易精密硅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房产证号:“宣州字第00059085、000753**号,土地证号:“宣国用(2009)第0434号”】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辅助设施作价100000**元,交付安徽省绿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二、安徽省绿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代理审判员  杨 伟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