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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额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额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5民初2880号原告:宋某,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额某,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宋某与被告额某(又名尔登)装饰装修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刘靖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李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