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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荣兴与赵少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荣兴,赵少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474号原告:曹荣兴,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少辉,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曹荣兴与被告赵少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荣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荣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荣兴负担。审判员  蔡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