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鸿桥支行与张贵军、张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鸿桥支行,张贵军,张爱民,王同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174号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鸿桥支行,住所地玉田县鸦鸿桥镇鸦鸿桥国际商贸城B09栋。代表人:武艳军,系该行行长。被告:张贵军,男,1968年1月7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张爱民,男,1975年2月1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王同宽,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玉田县。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鸿桥支行与被告张贵军、张爱民、王同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鸿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3元,财产保全费318元,共计591元,由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鸿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志全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宏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