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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鸿桥支行与张贵军、张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鸿桥支行,张贵军,张爱民,王同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174号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鸿桥支行,住所地玉田县鸦鸿桥镇鸦鸿桥国际商贸城B09栋。代表人:武艳军,系该行行长。被告:张贵军,男,1968年1月7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张爱民,男,1975年2月1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王同宽,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玉田县。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鸿桥支行与被告张贵军、张爱民、王同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鸿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3元,财产保全费318元,共计591元,由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鸦鸿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志全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宏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