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汪夏德与何晨、谢秀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夏德,何晨,谢秀珍,冯海涛,冯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夏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奇。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敏。被执行人:何晨。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益民。被执行人:谢秀珍。被执行人:冯海涛。被执行人:冯香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夏德与被执行人何晨、谢秀珍、冯海涛、冯香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谢秀珍、冯海涛、冯香杰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91执3153号案件中对谢秀珍、冯海涛、冯香杰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