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行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成都大欣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昭觉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大欣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昭觉县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34行终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大欣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章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国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昭觉县财政局。住所地:昭觉县新城镇新街**号。法定代表人何成安,该局局长。上诉人成都大欣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财政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昭觉县人民法院(2017)川3431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大欣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大欣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都大欣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成都大欣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翀审判员 胡智强审判员 唐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