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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胡某某、张某1民间借贷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某,胡某某,张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钱某某,男,194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黄浦区。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4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张某1,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在执行钱某某与胡某某、张某1民间借贷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某、张某1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某某[案外人张某2(已死亡)共有]名下位于本市江宁路XXX号XXX室的房产;冻结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未足额)。本院又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及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张某1无就业信息。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本案申请人,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谦审 判 员  徐 昀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