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卫兵与杨进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兵,杨进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325号原告:王卫兵,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杨进科,男,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王卫兵与被告杨进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王卫兵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卫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樊高峰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人民陪审员 张洒洒二〇一七年六���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