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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卫兵与杨进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兵,杨进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325号原告:王卫兵,男,197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杨进科,男,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王卫兵与被告杨进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王卫兵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卫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樊高峰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人民陪审员  张洒洒二〇一七年六���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