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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4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厝前分社与陈国辉、卜素琼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厝前分社,陈国辉,卜素琼,陈东平,洪启福,陈俊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600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厝前分社,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廖厝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692539772。代表人:魏同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龙,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信用社员工,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国辉,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卜素琼,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东平,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洪启福,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俊雄,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厝前分社与被告陈国辉、卜素琼、陈东平、洪启福、陈俊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厝前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厝前分社负担。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