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因与被告李改霞折玉明刘伟岳雄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刘伟,折玉明,李改霞,岳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339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孤山镇。法定代表人赵俊华,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系该行副行长。被告刘伟,男,1987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折玉明,男,1970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李改霞,女,1985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岳雄,男,1988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因与被告李改霞,折玉明,刘伟,岳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院印)书 记 员 张 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