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4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朝晖、文斌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朝晖,文斌华,文超,桂林石崇户外旅游有限公司,石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周朝晖申请执行人文斌华申请执行人文超被执行人桂林石崇户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临桂县临桂镇金水路佳兴大厦二层商场06号。被执行人石天林申请执行人周朝晖、文斌华、文超与被执行人桂林石崇户外旅游有限公司、石天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桂0304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石崇户外旅游有限公司、石天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桂林石崇户外旅游有限公司、石天林账号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