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赛琴申请执行贵州赛亚照明有限公司、贵州紫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赛琴,贵州某照明有限公司,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陈赛琴,女,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委托代理人吴红亮,男,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某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居基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居基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恢复执行陈赛琴申请执行贵州赛亚照明有限公司、贵州紫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赛琴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陈赛琴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秀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