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谭千洪与李文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千洪,李文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谭千洪。被执行人:李文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千洪与被执行人李文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17035.8元,执行费1655.53元。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冉隆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