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1执6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桂珍申请付国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珍,付国政又名付国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6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桂珍,女。被执行人付国政又名付国正,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修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付国政妻子姜莉娜在修武县七贤大道41-18号有房产(证号:修房权证城字第2014104**号)、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中段)1118号锦华苑众盛四季花城5号楼1单元2304号有房产。付国政所欠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于2016年12月6日予以查封,现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付国政妻子姜莉娜在修武县七贤大道41-18号房产(证号:修房权证城字第201410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静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