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秋萍,李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刑初60号自诉人孟秋萍,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博爱县,现住。被告人李国强,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自诉人孟秋萍以被告人李国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李国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经审查,自诉人孟秋萍指控被告人李国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孟秋萍对被告人李国强的刑事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维臣审 判 员  聂 荣人民陪审员  张兵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