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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天津北方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天津北方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629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北方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3号国际新闻中心10层。法定代表人:王奕。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天津北方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周丕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王 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雪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