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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茂林与潘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茂林,潘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340号原告:潘茂林,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中方县。被告:潘春林,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中方县。原告潘茂林与被告潘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潘茂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茂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肖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阳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