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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3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302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谷展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谷展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黄君良,侯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302号之二申请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负责人李仁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谷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路3808号。法定代表人黄君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暨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许才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君良,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侯武玲,女,汉族,1977年2月18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谷展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黄君良、侯武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阴市长江路169、175-1至-3、-5、-6号,凤凰路51-53、57-61号,天平路10、12、14号的房地产,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9704.7万元买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阴市长江路169、175-1至-3、-5、-6号,凤凰路51-53、57-61号,天平路10、12、14号的房地产归买受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买受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至财产管理机构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淼审 判 员  姚震宇代理审判员  刘 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