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景红与被告胡利民、胡刚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景红,胡利民,胡刚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601号原告:何景红,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坤,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利民,男。被告:胡刚生,男。原告何景红与被告胡利民、胡刚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何景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景红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景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曾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