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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付鲜明与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溪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鲜明,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溪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3民初304号原告付鲜明,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湘市。被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溪支行,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文苑南路5号。负责人:谭君,行长。原告付鲜明与被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溪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付鲜明于2017年6月1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鲜明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鲜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鲜明负担。审判员  王天保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玲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