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8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杰与赵学风、杨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赵学风,杨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8267号原告:赵杰,女,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被告:赵学风,男195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杨臣,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诉被告赵学风、杨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3元,已退还。审 判 长 陈砚铭代理审判员 王 铮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