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永济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王明生、王小红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济市国土资源局,王明升,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81行审1号申请人永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永济市富强西街。法定代表人邵文龙,局长。被申请人王明升,男,63岁,汉族,住永济市城东街道办事处平壕村三组。被申请人王小红,男,46岁,汉族,住永济市城东街道办事处平壕村三组。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永济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王明升、王小红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永济市国土资源局以错将两土地行政处罚案立为一案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永济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刘艳峰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