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司惩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合江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与段兴国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兴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2司惩24号被拘留人:段兴国,男,生于1983年3月8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办理合江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申请执行段兴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中,被执行人段兴国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段兴国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