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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宝音乌力吉与被告齐宝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音乌力吉,齐宝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823号原告吴宝音乌力吉,男,1983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齐宝壮,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原告吴宝音乌力吉与被告齐宝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吴宝音乌力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宝音乌力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宝音乌力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吴宝音乌力吉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