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西安沐林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十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沐林商贸有限公司,中十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沐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10号凤凰新城1幢A单元6层611号。被执行人中十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安沐林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十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3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288970.13元。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26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