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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明珠与童洁、周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明珠,童洁,周伟,吴江市耶露瑞孚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484号申请人冯明珠,女,1951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童洁,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周伟,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41岁被执行人吴江市耶露瑞孚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住吴江区盛泽镇胜天村长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童洁。原告冯明珠与被告童洁、周伟、吴江市耶露瑞孚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经双方确认,被告童洁、被告周伟应归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及利息2000元,于2016年4月10日前给付原告52000元,于2016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于2016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于2016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履行部分为本金,按年息10%计算)。(款项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付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若被告方至期不履行,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利息则按年息15%计算)。三、被告吴江市耶露瑞孚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9元及保全费2520元,共计5819元,由三被告负担,于2016年4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童洁、周伟、吴江市耶露瑞孚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冯明珠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0319.00元,执行费6055.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周伟名下位于盛泽镇目澜新村一区53幢204室的房地产进行委托评估,并依法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实施公开拍卖活动,在2017年3月16日10时至2017年3月1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的第二次拍卖活动中该房地产以480000元拍卖成交。扣除个人所得税14400元、苏州吴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抵押优先受偿115378.96元、本院将执行款350221元发还申请人。余款46153元申请人表示已自行协商,现请求法院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逾期不付,申请人有权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淘宝网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笔录、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根荣审判员  陈唯华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