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504执12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敦化市金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麻晓东、韩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金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麻晓东,韩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504执12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金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渤海街翰章南大街**号。法定代理人:王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轲,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麻晓东,男,1979年2月8日生,回族,个体,原住敦化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韩霜(麻晓东妻子),女,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个体,原住敦化市(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金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矿公司)与被执行人麻晓东、韩霜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金矿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3日向二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手机短信)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麻晓东在敦化市丹江街博学委13组有楼房一户(面积63.25平方米,丘地号27-156-41-17),现本院以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被执行人韩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江东支行有存款7,340.00元,现依法扣划本院账号内。于2017年6月12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矿公司。所查封房屋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不宜依法执行。本院在执行敦化市金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麻晓东、韩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矿公司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麻晓东、韩霜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学春审判员 申恩德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晓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