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廖美云、芦溪县芦溪镇柳江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美云,芦溪县芦溪镇柳江村村民委员会,芦溪县芦溪镇葛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廖美云,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被执行人芦溪县芦溪镇柳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芦溪县芦溪镇柳江村。法定代表人游树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芦溪县芦溪镇葛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芦溪县芦溪镇葛溪村。法定代表人杨建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芦溪县人民法院(2017)赣0323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芦溪县芦溪镇柳江村村民委员会、芦溪县芦溪镇葛溪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6月1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集资款2万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芦溪县芦溪镇柳江村村民委员会、芦溪县芦溪镇葛溪村村民委员会在芦溪县芦溪镇人民政府村级财务代理室的账户及资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