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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兴文与孟银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文,孟银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878号原告:李兴文,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孟银柱,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边贸夜市银柱烧烤店。原告李兴文与被告孟银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兴文于2017年6月12日以被告孟银柱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文以被告孟银柱已还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兴文负担。审判员  张家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翠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