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兴文与孟银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文,孟银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878号原告:李兴文,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孟银柱,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边贸夜市银柱烧烤店。原告李兴文与被告孟银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兴文于2017年6月12日以被告孟银柱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文以被告孟银柱已还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兴文负担。审判员 张家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翠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