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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忠海与姜永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海,姜永青,单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512号原告:王忠海,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姜永青,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单连杰,女,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王忠海与被告姜永青、单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忠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忠海负担。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