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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夏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337号之一被执行人:夏辉。关于被执行人夏辉犯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4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夏辉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缴纳罚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辉(公民身份号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 阳 来源:百度“”